抗骨质疏松药物治疗成功的标志是骨密度保持稳定或增加,而且没有新发骨折或骨折进展。对于正在使用抑制骨吸收药物的患者,治疗成功的目标是骨转换指标值维持在或低于绝经前女性水平。患者在治疗期间如发生再次骨折或显著的骨量丢失,则需考虑换药或评估继发性骨质疏松的病因。如果治疗期间发生一次骨折,并不能表明药物治疗失败,但提示该患者骨折风险高。抗骨质疏松药物应用时要注意以下一些原则:
1. 注意用药个体化和用药疗程 抗骨质疏松症药物用药疗程应个体化、长期化,所有治疗至少应坚持 1 年,在治疗前和停药前均须全面评估骨质疏松性骨折的发生风险,并对患者进行骨折风险分层管理。对于骨折高风险者建议首选口服双膦酸盐(如阿仑膦酸钠、利塞膦酸钠等);对于口服不耐受者可选择唑来膦酸或地舒单抗;对于极高骨折风险者,初始用药可选择特立帕肽、唑来膦酸、地舒单
抗、罗莫佐单抗或序贯治疗;而对于髋部骨折极高风险者,建议优先选择唑来膦酸或地舒单抗。降钙素、雷奈酸锶、PTH 1-84、异黄酮、植物雌激素和替勃龙通常不推荐作为骨质疏松症一线药使用。
双膦酸盐类药物停用后,其抗骨质疏松性骨折的作用可能会保持数年。如果双膦酸盐类药物使用超过 5 年可能会增加罕见不良反应(如下颌骨坏死或非典型股骨骨折)的风险,双膦酸盐治疗 3~5年后需考虑药物假期。如骨折风险仍高,可以经过药物评价继续使用双膦酸盐或换用其他抗骨质疏松药物(如特立帕肽或雷洛昔芬)。特立帕肽疗程不应超过 2 年。罗莫佐单抗只能给药 1 年。SERMs
可以持续 8 年或直到患者达到 65~70 岁。在整个抗骨质疏松症药物治疗期间,要注意监测钙和维生素 D 摄入是否充足,根据治疗效果和不良反应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2. 抗骨质疏松症药物联合用药 抗骨质疏松症药物联合方案以钙剂及维生素 D 作为基础治疗药物,与骨吸收抑制药或骨形成促进药联合使用。一般不建议联合应用相同作用机制的药物。不过,如果使用降钙素以缓解疼痛,可短期与其他药物联合使用。联合使用不同机制的骨形成促进药和骨吸收抑制药,可增加骨密度,改善骨转换水平,但缺少对骨折疗效的证据,考虑到治疗的成本和获益比,通常不作推荐。骨吸收抑制药治疗失败,或多次骨折需积极给予强有效治疗时可考虑联合应用。阿仑膦酸钠与特立帕肽联合使用治疗并没有更优的效果。唑来膦酸与特立帕肽以及地舒单抗与特立帕肽联合治疗 1 年对增加腰椎和髋部骨密度有益,但鉴于治疗成本以及未知的潜在不良反应,两种联合治疗方案建议只酌情用于骨折极高风险患者。
3. 抗骨质疏松药物序贯治疗 某些骨吸收抑制药治疗失效、疗程过长或存在不良反应时要考虑药物序贯治疗。除双膦酸盐类药物外,其他抗骨质疏松药物一旦停止应用,疗效就会快速下降。PTH类似物停药后应序贯使用骨吸收抑制药,以维持骨形成促进药所取得的疗效。不同作用机制药物的序贯治疗如特立帕肽或罗莫佐单抗用药后,序贯双膦酸盐类药物或地舒单抗通常都是合适的序贯方案。地舒单抗序贯特立帕肽可能出现腰椎、股骨颈和全髋部骨密度下降一段时间,此种序贯方案需谨慎。相同机制的序贯方案,如双膦酸盐类与地舒单抗的序贯可按需采用。
4. 关于骨折后应用抗骨质疏松药物 骨质疏松性骨折后应重视积极给予抗骨质疏松药物治疗,包括骨吸收抑制药或骨形成促进药等。使用常规剂量的抗骨吸收药物,包括口服或静脉双膦酸盐类药物,对骨折愈合无明显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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