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复位标准
1.解剖复位 骨折端通过复位,恢复了正常的解剖关系,对位(两骨折端的接触面)和对线(两骨折段在纵轴上的关系)完全良好时,称解剖复位(图 60-21)。
图 60-21 股骨骨折达解剖复位(复位前和复位后)
2.功能复位 经复位后,两骨折端虽未恢复至正常的解剖关系,但骨折愈合后对肢体功能无明显影响者,称功能复位。功能复位的标准是:①骨折部位的旋转移位、分离移位必须完全矫正。②成角移位必须完全复位,否则关节内、外侧负重不平衡,易引起创伤性关节炎。肱骨干骨折稍有畸形,对功能影响不大。③长骨干横形骨折,骨折端对位至少达 1/3,干骺端骨折至少应对位 3/4(图 60-22)。
图 60-22 肱骨骨折后功能复位(骨折端对位 1/3 以上)
(二)复位方法 骨折复位方法有两类,即手法复位(又称闭合复位)和切开复位。
1.手法复位 应用手法使骨折或脱位复位,称为手法复位。进行手法复位时,其动作必须轻柔,并争取一次复位成功。粗暴的手法和反复多次的复位,均可增加软组织损伤,影响骨折愈合,且可能引起并发症。骨折应争取达到功能复位,否则必须手术复位。
2.切开复位 即手术切开骨折部位的软组织,暴露骨折端,在直视下将骨折复位,称为切开复位。
切开复位的指征:①骨折端之间有肌肉或肌腱等软组织嵌入;②关节内骨折;③骨折并发主要血管、神经损伤;④多处骨折;⑤四肢斜形、螺旋形、粉碎性骨折等不稳定骨折及脊柱骨折并脊髓损伤者;⑥老年人四肢骨折需尽早离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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