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集乃披阅诸子百家之文,中有案会心者,辄手录以备遗忘,积久成裘,乃分门析类耳。
一前修时贤之案,则系之曰某人,示无掩也;有案无人者,则曰出某书,示有据也。
一某人案惟先达著名者,则书其字号或官,如朱子注书例,凡先达称官称爵称字号之类;案可采而声未著者,直书其名,欲人易晓也。
一时贤案惟变法稍出奇者采之,诸庸常者不录。
一案下附说,或采前修之言,或附管见,与贤者共议耳,非敢自以为是也。
一案中方法用古方加减者,但载方名;其方稍隐者,注云出某书;间有品味简者,直载其方。其药分两制度或有或无,或详或略,皆仍诸书之旧也。
一愚治验诸案,亦附诸条之末,一得之愚,弗敢隐秘,后来者或有可采择焉。
一案以世次为先后,非有所颉颃也。间有后先失次者,无可考者也。
一诸门后各自分板,不相连属,庶后可续编入,不乱其成书也。(博按:原刻亦有不分板者,今刻悉连属之,以归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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