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糖尿病中90%以上为妊娠期糖尿病。
·妊娠中晚期孕妇对胰岛素的敏感性下降,此时若胰岛素代偿性分泌量不足,则易发病。
·临床表现不典型,75g葡萄糖耐量试验是主要的诊断方法。
·处理原则是积极控制孕妇血糖,预防母儿合并症的发生。
妊娠合并糖尿病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孕前糖尿病(pregestational diabetes mellitus,PGDM)的基础上合并妊娠,又称糖尿病合并妊娠;另一种为妊娠前糖代谢正常,妊娠期才出现的糖尿病,称为妊娠期糖尿病(gestational diabetes mellitus,GDM)。妊娠合并糖尿病孕妇中90%以上为GDM,PGDM者不足10%。GDM患者的糖代谢异常大多于产后能恢复正常,但将来患2型糖尿病机会增加。妊娠合并糖尿病对母儿均有较大危害,需引起重视。
【妊娠期糖代谢的特点】
在妊娠早中期,随孕周增加,胎儿对营养物质需求量增加,通过胎盘从母体获取葡萄糖是胎儿能量的主要来源,孕妇血浆葡萄糖水平随妊娠进展而降低,空腹血糖约降低10%。系因:①胎儿从母体获取葡萄糖增加;②妊娠期肾血浆流量及肾小球滤过率均增加,但肾小管对糖的再吸收率不能相应增加,导致部分孕妇自尿中排糖量增加;③雌激素和孕激素增加母体对葡萄糖的利用。因此,空腹时孕妇清除葡萄糖能力较非妊娠期增强。到妊娠中晚期,孕妇体内拮抗胰岛素样物质增加,如肿瘤坏死因子、瘦素、胎盘生乳素、雌激素、孕酮、皮质醇和胎盘胰岛素酶等使孕妇对胰岛素的敏感性随孕周增加而下降,为维持正常糖代谢水平,胰岛素需求量必须相应增加。对于胰岛素分泌受限的孕妇,妊娠期不能代偿这一生理变化而使血糖升高,出现GDM或使原有糖尿病加重。
【妊娠对糖尿病的影响】
妊娠可使既往无糖尿病的孕妇发生GDM,也使原有糖尿病前期患者的病情加重。妊娠早期空腹血糖较低,应用胰岛素治疗的孕妇如果未及时调整胰岛素用量,部分患者可能会出现低血糖。分娩过程中体力消耗较大,进食量少,若不及时减少胰岛素用量,容易发生低血糖。产后胎盘排出体外,胎盘分泌的抗胰岛素物质迅速消失,胰岛素用量应立即减少。
【糖尿病对妊娠的影响】
妊娠合并糖尿病对母儿的影响及其程度取决于糖尿病病情及血糖控制水平。病情较重或血糖控制不良者,对母、儿的影响极大,母儿的近、远期并发症较高。
1.对孕妇的影响
(1)高血糖可使胚胎发育异常甚至死亡,流产发生率达15%~30%。
(2)发生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可能性较非糖尿病孕妇高2~4倍,可能与存在严重胰岛素抵抗状态及高胰岛素血症有关;当糖尿病伴有微血管病变尤其合并肾脏病变时,妊娠期高血压及子痫前期发病率可高达50%以上。
(3)未能很好控制血糖的孕妇易发生感染,感染亦可加重糖尿病代谢紊乱,甚至诱发酮症酸中毒等急性并发症。
(4)羊水过多发生率较非糖尿病孕妇多10倍。其原因可能与胎儿高血糖、高渗性利尿致胎尿排出增多有关。
(5)因巨大胎儿发生率明显增高,难产、产道损伤、手术产概率增高,产程延长易发生产后出血。
(6)1型糖尿病孕妇易发生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由于妊娠期复杂的代谢变化,加之高血糖及胰岛素相对或绝对不足,代谢紊乱进一步发展到脂肪分解加速,血清酮体急剧升高,进一步发展为代谢性酸中毒,是孕妇死亡的主要原因。
(7)GDM孕妇再次妊娠时,复发率高达33%~69%。远期患糖尿病概率也增加,17%~63%将发展为2型糖尿病。同时,远期心血管系统疾病的发生率也高。
2.对胎儿的影响
(1)巨大胎儿:发生率高达25%~42%。原因为胎儿长期处于母体高血糖所致的高胰岛素血症环境中,促进蛋白、脂肪合成和抑制脂解作用,导致躯体过度发育。
(2)胎儿生长受限(FGR):发生率约21%。妊娠早期高血糖有抑制胚胎发育的作用,导致胚胎发育落后。糖尿病合并微血管病变者,胎盘血管常出现异常,影响胎儿发育。
(3)流产和早产:妊娠早期血糖高可使胚胎发育异常,最终导致胚胎死亡而流产。合并羊水过多易发生早产,并发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胎儿窘迫等并发症时,常需提前终止妊娠,早产发生率为10%~25%。
(4)胎儿窘迫和胎死宫内:可由妊娠中晚期发生的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所致。
(5)胎儿畸形:未控制孕前糖尿病孕妇,严重畸形发生率为正常妊娠的7~10倍,与受孕后最初数周高血糖水平密切相关,是围产儿死亡的重要原因。
3.对新生儿的影响
(1)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发生率增高。高血糖刺激胎儿胰岛素分泌增加,形成高胰岛素血症,后者具有拮抗糖皮质激素促进肺泡Ⅱ型细胞表面活性物质合成及释放的作用,使胎儿肺表面活性物质产生及分泌减少,胎儿肺成熟延迟。
(2)新生儿低血糖:新生儿脱离母体高血糖环境后,高胰岛素血症仍存在,若不及时补充糖,易发生低血糖,严重时危及新生儿生命。
【临床表现与诊断】
妊娠期有三多症状(多饮、多食、多尿),本次妊娠并发羊水过多或巨大胎儿者,应警惕合并糖尿病的可能。但大多数GDM患者无明显的临床表现。
1.孕前糖尿病(PGDM)的诊断 符合以下2项中任意一项者,可确诊为PGDM。
(1)妊娠前已确诊为糖尿病的患者。
妊娠前未进行过血糖检查的孕妇,尤其存在糖尿病高危因素者,如肥胖(尤其重度肥胖)、一级亲属患2型糖尿病、GDM史或大于胎龄儿分娩史、多囊卵巢综合征患者及妊娠早期空腹尿糖反复阳性,首次产前检查时应明确是否存在妊娠前糖尿病,达到以下任何一项标准应诊断为PGDM。
1)空腹血糖(fasting plasma glucose,FPG)≥7.Ommol/L(126mg/dl)。
2)75g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ral glucose tolerance test,OGTI):服糖后2小时血糖≥ll.lmmol/L(200mg/dl)。孕早期不常规推荐进行该项检查。
3)伴有典型的高血糖或高血糖危象症状,同时任意血糖≥11.1mmol/L(200mg/dl)。
4)糖化血红蛋白(glycohemoglobin,HbA1c)≥6.5%,但不推荐妊娠期常规用HbAlc进行糖尿病筛查。
2.妊娠期糖尿病(GDM)的诊断
(1)推荐医疗机构对所有尚未被诊断为PGDM或GDM的孕妇,在妊娠24~28周及28周后首次就诊时行75g OGTI。
75g OGTI的诊断标准:空腹及服糖后1小时、2小时的血糖值分别低于5.lmmol/L、10.Ommol/L、8.5mmol/L。任何一点血糖值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即诊断为GDM。
(2)孕妇具有GDM高危因素或者医疗资源缺乏地区,建议妊娠24~28周首先检查FPG。FPG≥5.lmmol/L,可以直接诊断为GDM,不必行75g OGTI。
GDM的高危因素:①孕妇因素:年龄≥35岁、妊娠前超重或肥胖、糖耐量异常史、多囊卵巢综合征;②家族史:糖尿病家族史;③妊娠分娩史:不明原因的死胎、死产、流产史、巨大胎儿分娩史、胎儿畸形和羊水过多史、GDM史;④本次妊娠因素:妊娠期发现胎儿大于孕周、羊水过多;反复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者。
【妊娠合并糖尿病的分期】
依据患者发生糖尿病的年龄、病程以及是否存在血管并发症等进行分期(White分类法),有助于判断病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
A级:妊娠期诊断的糖尿病。
Al级:经控制饮食,空腹血糖<5.3mmol/L,餐后2小时血糖<6.7mmol/L。
B级:显性糖尿病,20岁以后发病,病程<10年。
C级:发病年龄10~19岁,或病程达10~19年。
D级:10岁前发病,或病程≥20年,或合并单纯性视网膜病。
F级:糖尿病性肾病。
R级:眼底有增生性视网膜病变或玻璃体积血。
H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T级:有肾移植史。
【处理】
1.糖尿病患者可否妊娠的指标
(1)糖尿病患者于妊娠前应确定糖尿病严重程度。未经治疗的D、F,R级糖尿病一旦妊娠,对母儿危险均较大,应避孕,不宜妊娠。
(2)器质性病变较轻、血糖控制良好者,可在积极治疗、密切监护下继续妊娠。
(3)从妊娠前开始,在内科医师协助下严格控制血糖值。
2.糖尿病孕妇的管理
(1)妊娠期血糖控制目标:GDM患者妊娠期血糖应控制在餐前及餐后2小时血糖值分别≤5.3mmol/L和6.7mmol/L;夜间血糖不低于3.3mmol/L;妊娠期HbAlc宜<5.5%。PGDM患者妊娠期血糖控制应达到下述目标:妊娠早期血糖控制勿过于严格,以防低血糖发生;妊娠期餐前、夜间血糖及FPG宜控制在3.3~5.6mmol/L,餐后峰值血糖5.6~7.lmmol/L,HbAlc<6.0%。无论GDM或者PGDM,经过饮食和运动管理,妊娠期血糖达不到上述标准时,应及时加用胰岛素或口服降糖药物进一步控制血糖。
(2)医学营养治疗:目的是使糖尿病孕妇的血糖控制在正常范围,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合理营养摄入,减少母儿并发症的发生。多数GDM患者经合理饮食控制和适当运动治疗,均能控制血糖在满意范围。每日摄入总能量应根据不同妊娠前体重和妊娠期的体重增长速度而定(表9-1)。
表9-1 基于妊娠前体重指数推荐的孕妇每日能量摄入量及妊娠期体重增长标准
妊娠前体重指数 (kg/m2) | 能量系数 (kcal/kg·d) | 平均能量 (kcal•d) | 妊娠期体重增长值 (kg) | 妊娠中晚期每周体重增长值 (kg) | |
均数 | 范围 | ||||
<18.5 | 35~40 | 2000~2300 | 12.5~18.0 | 0.51 | 0.44~O.58 |
18.5~24.9 | 30~35 | 1800~2100 | 11.5~16.0 | 0.42 | 0.35~0.50 |
25.0 | 25~30 | 1500~1800 | 7.0~11.5 | 0.28 | 0.23~0.33 |
(3)运动疗法:可降低妊娠期基础胰岛素抵抗,每餐30分钟后进行中等强度的运动对母儿无不良影响。
(4)药物治疗:不能达标的GDM患者首先推荐应用胰岛素控制血糖。目前,口服降糖药物二甲双胍和格列苯脲在GDM患者中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不断得到证实,但我国尚缺乏相关研究。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可谨慎用于部分GDM患者。如需应用口服降糖药,更推荐二甲双胍用于孕期。
胰岛素用量个体差异较大,尚无统一标准。一般从小剂量开始,并根据病情、孕期进展及血糖值加以调整,力求控制血糖在正常水平。目前应用最普遍的一种方法是长效胰岛素和超短效或短效胰岛素联合使用,即三餐前注射超短效或短效胰岛素,睡前注射长效胰岛素。从小剂量开始,逐渐调整至理想血糖标准。
(5)妊娠期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的处理:①血糖过高者(>16.6mmol/L),先予胰岛素0.2~0.4U/kg一次性静脉注射。②胰岛素持续静脉滴注:0.9%氯化钠注射液+胰岛素,按胰岛素0.1U/(kg·h)或4~6U/h的速度输入。③监测血糖:从使用胰岛素开始每小时监测血糖1次,根据血糖下降情况进行调整,要求平均每小时血糖下降3.9~5.6mmol/L或超过静脉滴注前血糖水平的30%。达不到此标准者,可能存在胰岛素抵抗,应将胰岛素用量加倍。④当血糖降至13.9mmol/L时,将0.9%氯化钠注射液改为5%葡萄糖或葡萄糖盐水,每2~4g葡萄糖加入lU胰岛素,直至血糖降至11.lmmol/L以下、尿酮体阴性、并可平稳过渡到餐前皮下注射治疗时停止。补液原则先快后慢、先盐后糖;注意出入量平衡。开始静脉胰岛素治疗且患者有尿后及时补钾,避免出现严重低血钾。
3.孕期母儿监护 早孕反应可能给血糖控制带来困难,应密切监测血糖变化,及时调整胰岛素用量以防发生低血糖。孕前患糖尿病者需每周检查一次直至妊娠第10周,以后每两周检查一次,妊娠32周以后应每周产前检查一次。每1~2个月测定肾功能及糖化血红蛋白含量,同时进行眼底检查;同时注意孕妇血压、水肿、尿蛋白等情况,并监测胎儿宫内状况及胎盘功能,必要时及早住院。GDM患者主要依据病情程度需定期监测其血糖、胎儿发育等。
4.分娩时机
(1)无需胰岛素治疗而血糖控制达标的GDM孕妇,若无母儿并发症,在严密监测下可等待至预产期,到预产期仍未临产者,可引产终止妊娠。
(2)PGDM及需胰岛素治疗的GDM孕妇,若血糖控制良好且无母儿并发症,严密监测下,妊娠39周后可终止妊娠;血糖控制不满意或出现母儿并发症,应及时收入院观察,根据病情决定终止妊娠时机。
(3)糖尿病伴微血管病变或既往有不良产史者,需严密监护,终止妊娠时机应个体化。
5.分娩方式 糖尿病不是剖宫产的指征,决定阴道分娩者,应制订分娩计划,产程中密切监测孕妇血糖、宫缩、胎心变化,避免产程过长。
选择性剖宫产手术指征:糖尿病伴微血管病变及其他产科指征,如怀疑巨大胎儿、胎盘功能不良、胎位异常等产科指征者。妊娠期血糖控制不佳,胎儿偏大(尤其估计胎儿体重4250g者)或者既往有死胎、死产史者,应适当放宽剖宫产手术指征。
6.分娩期处理
(1)一般处理:注意休息、镇静,给予适当饮食,严密观察血糖、尿糖及酮体变化,及时调整胰岛素用量,加强胎儿监护。
(2)阴道分娩:临产时情绪紧张及疼痛可使血糖波动,胰岛素用量不易掌握,严格控制产时血糖水平对母儿均十分重要。临产后仍采用糖尿病饮食,产程中一般应停用皮下注射胰岛素,孕前患糖尿病者静脉输注0.9%氯化钠注射液加胰岛素,根据产程中测得的血糖值调整静脉输液速度。
(3)剖宫产:在手术日停止皮下注射所有胰岛素,监测血糖及尿酮体,根据其空腹血糖水平及每日胰岛素用量,改为小剂量胰岛素持续静脉滴注。一般按3~4g葡萄糖加1U胰岛素比例配制葡萄糖注射液,并按每小时静脉输入2~3U胰岛素速度持续静脉滴注,每1~2小时测1次血糖,尽量使术中血糖控制在6.7~10.0mmol/L。术后每2~4小时测1次血糖,直到饮食恢复。
(4)产后处理:大部分GDM患者在分娩后即不再需要使用胰岛素,仅少数患者仍需胰岛素治疗。胰岛素用量应减少至分娩前的1/3~1/2,并根据产后空腹血糖值调整用量。产后6~12周行OGTT检查,若仍异常,可能为产前漏诊的糖尿病患者。
(5)新生儿出生时处理:留脐血,进行血糖监测。无论出生时状况如何,均应视为高危新生儿,尤其是妊娠期血糖控制不满意者,需给予监护,注意保暖和吸氧,重点防止新生儿低血糖,应在开奶同时,定期滴服葡萄糖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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