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头发以下至背,骨长二寸半。(自后发际以至大椎项骨三节处也。)
按、方剂:●头部折法:以前发际至后发际,折为一尺二寸;如发际不明,则取眉心,直上后至大杼骨,折作一尺八寸,此为直寸。
●横寸法:以眼内角至外角,此为一寸,头部横直寸法,并根据此。
背部
●膂骨以下至尾□二十一节,长三尺。(膂骨,脊骨也。脊骨外小而内巨,人之所以能负任者,以是骨之巨也。脊骨二十四节,今云二十一节者,除项骨三节不在内。)
●腰围四尺二寸。
按、方剂:背部折法:
●自大椎至尾□,通折三尺。
●上七节,各长一寸四分一厘,共九寸八分七厘。
●中七节,各一寸六分一厘,共一尺一寸二分七厘。
●第十四节与脐平。
●下七节各一寸二分六厘,共八寸八分二厘。
●共二尺九寸九分六厘,不足四厘者,有零未尽也。
●直寸根据此,横寸用中指同身寸法。
●脊骨内阔一寸。
●凡云第二行侠脊一寸半,三行侠脊三寸者,皆除脊一寸外,净以寸半三寸论,故在二行当为二寸,在三行当为三寸半也。
胸腹部
●结喉以下至缺盆中,长四寸。(此以巨骨上陷中而言,即天突穴处。)
●缺盆以下,□骭之中,长九寸。
●胸围四尺五寸。
●两乳之间,广九寸半。(当折八寸为当。)
●□肝中下至天枢,长八寸。(天枢,足阳明穴名,在脐旁,此指平脐而言。)
●天枢以下至横骨,长六寸半,横骨横长六寸半。(毛际下骨曰横骨。)
按、方剂:
●此古数,以今用上下穴法参较,多有未合,宜从后胸腹折法为当。
●两□之间,广六寸半。此当两股之中,横骨两头之处,俗名髀缝。
●胸腹折法:
·直寸以中行为之,自缺盆中天突穴起,至岐骨际上中庭穴止,折作八寸四分。
·自□骭上岐骨际,下至脐心,折作八寸。
·脐心下至毛际曲骨穴,折作五寸。
·横寸以两乳相去,折作八寸。
·胸腹横直寸法,并根据此。
侧部
●自拄骨下行腋中不见者,长四寸。(拄骨,颈项根骨也。)
●腋以下至季胁,长一尺二寸。(季胁,小肋也。)
●季胁以下至髀枢,长六寸。(大腿曰股,股上曰髀,楗骨之下,大腿之上,两骨合缝之所,曰髀枢,当足少阳环跳穴处也。)
●髀枢下至膝中,长一尺九寸。
●横骨上廉下至内辅之上廉,长一尺八寸。(骨际曰廉,膝旁之骨,突出者曰辅骨,内曰内辅,外曰外辅。)
●内辅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长三寸半。(上廉、下廉可摸而得。)
●内辅下廉下至内踝,长一尺二寸。
●内踝以下至地,长三寸。
胸腹部
两髀之间,广六寸半。此当两股之中横骨两头之处,俗名髀缝。
按:
胸腹折法:直寸以中行为之,自缺盆中天突穴起,至岐骨际上中庭穴止,折作八寸四分;自□骭上岐骨际,下至脐心,折作八寸;脐心下至毛际曲骨穴,折作五寸。
横寸以两乳相去,折作八寸。胸腹横直寸法,并根据此。
背部
膂骨以下至尾□,二十一节,长三尺。
(膂骨,脊骨也。脊骨外小而内巨,人之所以能负任者,以是骨之巨也。
脊骨二十四节,今云二十一节者,除项骨三节不在内。
尾□骨男子者尖,女人者平。)
腰围四尺二寸。
按:
背部折法:自大椎至尾□,通折三尺。
上七节各长一寸四分一厘,共九寸八分七厘。
中七节各一寸六分一厘,共一尺一寸二分七厘。
第十四节与脐平,下七节各一寸二分六厘,共八寸八分二厘,共二尺九寸九分六厘。不足四厘者,有零未尽也。直寸根据此,横寸用中指同身寸法。脊骨内阔一寸。
凡云第二行侠脊一寸半,三行侠脊三寸者,皆除脊一寸外,净以寸半三寸论,故在二行当为二寸,在三行当为三寸半也。
侧部
自拄骨下行腋中不见者,长四寸。(拄骨颈项根骨也。)
腋以下至季胁,长一尺二寸。(季胁小肋也。)
季胁以下至髀枢,长六寸。(大腿曰股,股上曰髀,楗骨之下,大腿之上,两骨合缝之所曰髀枢,当足少阳环跳穴处也。)
髀枢下至膝中,长一尺九寸。
横骨上廉下至内辅之上廉,长一尺八寸。
(骨际曰廉,膝旁之骨突出者曰辅骨,内曰内辅,外曰外辅。)
内辅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长三寸半。(上廉、下廉,可摸而得。)
内辅下廉下至内踝,长一尺二寸。
内踝以下至地,长三寸。
四肢部
肩至肘,长一尺七寸。肘至腕,长一尺二寸半,(臂之中节曰肘。)
腕至中指本节,长四寸。(臂掌之交曰腕。)
本节至末,长四寸半。(指之后节曰本节。)
膝以下至外踝,长一尺六寸。
膝腘以下至跗属,长一尺六寸。(腘,腿湾也,跗足面也。膝在前,腘在后。
跗属者,凡两踝前后胫掌所交之处,皆为跗之属也。)
跗属以下至地,长三寸。
外踝以下至地,长一寸。足长一尺二寸,广四寸半。
按:
骨度乃『灵枢经·骨度篇』文所论之长短,皆数也。
然骨之大者太过,小不及,此亦但言其则耳。
至于周身手足折量之法,掌用前中指同身寸去为是(见图二十四、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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